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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发表时间:2013-02-28  阅读次数:4327

为了促进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10 17 日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早在1989 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 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就已十分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为它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熔炉, 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之一。此公约的诞生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在全球范围内被普遍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传承危机和在保护方面所面临的严重威胁开始被广泛关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共有九章四十条,分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在国际层面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各缔约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送行保护、管理及推广、如何在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等进行了说明和限定。

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 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 在各社区和事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 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 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为了使此定义更具体化,公约详细列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 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同时,公约还特别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 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保护方面, 日本是走在前列的, 是第一个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 其立法远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诞生。中国政府于2011 2 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自2011 6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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