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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全球战略
来源:世界遗产中心   发表时间:2013-02-28  阅读次数:8595

1994 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了“世界遗产全球战略”,旨在使世界遗产名录更具“平衡性代表性、可信性”充分展现世界遗产的多样性以及“突出普遍价值”的多层次性。

 

全球战略产生的背景和目的

《世界遗产公约》自1972 年诞生以来,《世界遗产名录》不断发展壮大, 申报“世遗”的热情被点燃,随之而来的“遗产意识”也逐渐深入人心。但在令人欣喜的景象背后,一些隐忧也慢慢浮出水面。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1987年至1993 年所做研究表明:《公约》生效以来的22 年间,世界遗产在遗产类型和覆盖地区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均衡。当时列入《名录》的410 处遗产中,仅有90 处自然遗产、16 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其余皆为文化遗产。不仅如此,在文化遗产中, 历史城市、基督教建筑等符合“精英文化”审美标准的历史性遗产比比皆是,而真正反映“民众、传统、乡土特色”的遗产所占比例极低。并且这4 1 0 处遗产中的绝大多数位于发达国家,主要是欧洲地区, 发展中国家的世界遗产显得凤毛麟角。

面对这样的局面,世界遗产委员会意识到世界遗产的定义演变已进入个新的阶段,“突出普遍价值”的深刻性必须得到进一步彰显。而为了满旦这些迫切的需求, 世界遗产的评选必须遵循三大基本原则, 即“平衡性、代表性、可信性”,以此使评选更规范、更权威。一方面, 这可以使世界遗产更能反映人类文化及自然生态环境在全球范围内的多元性,另一方面,也为《公约》的落实提供了一个总框架和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方法。

 

全球战略带来的影响

在全球战略的指导下, 世界遗产的申报程序和申报策略都有所改进。每个缔约国在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正式申报前,必须先建立一份《预备名录》, 罗列出本国在近五年或近十年的世界遗产候选地。每年所正式申报的遗产必须出自此《预备名录》。这份名录需至少十年更新一次。

1994 年后的十年间,在全球战略的鼓舞下,又有39 个国家批准加入了《世界遗产公约》,其中包括很多太平洋岛国、阿拉伯国家、东欧和非洲国家。井有99 个国家提交了《预备名录》。

全球战略的提出还鼓励了遗产类型的细化和翻新,诸如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工业遗产等文化遗产类型,沙漠、近海、小型岛屿等自然遗产类型。与此同时,众多以研究和促进全球战略为目的的专题会议在各地区召开,以求更加完善全球战略,更有效地指导《世界遗产公约》的落实。

 

全球战略与时俱进

    1992年,随着“文化景观”概念的正式确立,世界遗产的定义和类型方法都有了新的突破。“文化景观”承认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共生关系,缝合了长街以来自然和文化的割裂。1994年宣布的全球战略在促进《世界遗产名录》多元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了“文化景观”概念对世界遗产的意义,巩固了这一新世界遗产类型的地位。

2003 年和2005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这两项公约虽然不直接指导《世界遗产名录》的制定,但

对世界遗产的概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世界遗产全球战略所倡导的“平衡性、代表性、可信性”原则有了更深地扩展,进一步承认并宣扬人类遗产中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的水乳交融, 以及文化、精神、信仰、创造力的共生共存。从而引导世界遗产的价值取向更复合,具有更丰富的层次。

2004 年第28 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世界遗产委员会详细研究了ICOMOS IUCN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对全球战略发展变化所做的研究。研究表明世界遗产名录的不协调性虽有很大改善, 但始终是未来努力改善的目标。文化遗产的不均衡主要来自申报程序的缺陷和遗产价值识别及评估的方式;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虽然在地区分布比例上较为均衡,但还是有一些遗产类型未出现在《世界遗产名录》中,如热带和温带草原、湖水体系、极地系统、苔原和冻原等

因此近年来, 世界遗产委员会以全球战略为方针, 为了鼓励属于边缘类型的遗产申报、促进世界遗产的地区覆盖面,开始限定每年各缔约国申报的名额和每年委员会审批的数量。全球战略是《世界遗产名录》协调发展的战略保证,是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控“世遗申报”的利器。反过来对于各缔约国而言,仔细研究全球战略也有助于制定申遗策略,提高申遗成功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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