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
发表时间:2013-02-28 阅读次数:4486 |
2005年10月20日在巴黎举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三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公约以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为基础,确认了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并且是人类的共同遗产,这种一颤体现了人类个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同时承认作为非物质和物质来源的传统知识的重要性,特别是原住民知识体系的重要性。 公约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为目标,旨在加强各种文化的繁荣发展和自由互动,鼓励不同文化间的对话。 公约对文化多样性做出了如下定义:“文化多样性”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并同时定义了文化内容、文化产业、文化表现形式等相关概念。 为了实现该公约的目的,各方应当: 1、 努力创造良好环境,以鼓励个人和社会群体创作、生产、传播、销售和获取他们自己的文化表现形式; 2、 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受到潜在消亡及严重损害威胁的文化表现形式; 3、 向国内和国际社会公开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所采取的措施的适当信息; 4、 通过增进公众意识的教育项目,鼓励和提高对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 5、 将文化全面纳入发展政策,以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6、 建立“文化多样性国际基金”; 建立成员国大会,自愿管理和处理日常公约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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